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