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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招生
  • 院校:
  • 专业:经济学
  • 学费:
  • 学制:
  • 开课时间:待定
  • 招生动态:正在热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运城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运城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运城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拟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运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招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运城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学校“地方性、应用型、教学型”办学定位和转型提质工作要求,合理调整招生规模,聚焦内涵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大学。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一)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30名。
(二)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预留计划用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考生多于执行计划情况下的录取,在录取结束之前,须将所有预留计划完全使用。
(三)预留计划的使用要经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经委员会主任签字,做到每个计划使用都备案可查。预留计划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所有招生专业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文史类、理工类:(1)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分数优先即按各省投档排序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2)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志愿优先。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再按各省规定的单科科目排序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没有单科成绩排序的省份按照以下科目排序:文史类:a、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①英语、②语文、③文科综合;b、文史类其他专业: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其中,没有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省份:原文史类:a、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①英语、②语文、③历史;b、原文史类其他专业:①语文、②数学、③历史;原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物理。
第十五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体育教育、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山西省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外省进档考生按相应省份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山西省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优先录取器乐100名,如有缺额,缺额计划调到声乐;外省进档考生按相应省份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调剂原则: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优先调剂并分配高分考生专业。调剂参照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的类别(师范类或非师范类),按顺序依次调剂至同类别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专升本和对口升学的录取规则:按考生所报志愿,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按照江苏省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五章 学历 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运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运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运城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运城学院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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